上诉人中国建设************(以下简称某某)、中国建银********(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某某在本案中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根据该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