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40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7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365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止。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还有100000元...(本文书还有1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