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男,1983年8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4)鲁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任**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任**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任**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任**在门岗提供劳务期间身份上并不隶属于某某公司,任**在一审庭审也承认某某公司并不对其进行考勤,任**每天的工作情况并不需要向某某公司报告,某某公司并不对任**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任**的日常行为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任**提供劳务的5个多月的时间里,也仅仅与王*刚曾有过少许的沟通,之前甚至都没联系方式,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2.某某公司在案涉工地承包的是光伏工程,任**的工作并不属于某某公司承包工程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是在因疫情需要临时搭建的门岗上从事劳务,现在临时门岗已拆除,任**的劳务已经结束,且已就劳务报酬结算金额进行...(本文书还有5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