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陆*归还原告李**借款本金13000元及借款利息32494.1元(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lpr四倍利息标准,自2010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21日,此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债务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20日,被告陆*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李**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陆*借到李**13000元整,期限2009年底前还清”,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至今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本文书还有1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