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厦门市思********(以下简称小孔*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6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孔*幼儿园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小孔*幼儿园有权依法解除和黄**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黄**赔偿金17370.33元;2、黄**赔偿小孔*幼儿园经济损失50239元。
原审法院查明,黄**于2012年5月17日入职小孔*幼儿园,岗位为幼儿教师。在职期间,小孔*幼儿园与黄**签订《聘任协议书》,对黄**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地点、双方职权、聘任期限、薪酬待遇等事项作出约定,小孔*幼儿园有为黄**缴交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黄**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工资领取的情况为:2013年12月领取3267.88元、2014年1月领取3549.88元、2014年2月领取3987.88元、2014年3月领取3616.28元、2014年4月领取3705.94元、2014年5月领取3121.88元、2014年6月领取3616.28元、2014年7月领取2823.27元。黄**在职期间曾获小孔*幼儿园“2013年度最佳人气奖”及“2014年5...(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