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71000元,自2017年1月15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724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于**是朋友,于**与付**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起,于**因作生意周*资金发生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71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起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只偿还了1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
被告于**、付**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刘**向法庭举证如下:
第一组证据,借据原件4张,证明:于**向原...(本文书还有2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