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男,195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上诉人正阳县某*******(以下简称正阳道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阳道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道运中心上诉请求: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欠款数额变更为1,173,708元(不服金额217,800元);2.一审诉讼费重新分配,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协议书从表面文字上看是为解决债务纠纷而签订的,但从债务形成的原因来看,实质上是解决县政府征收被上诉人原收购的10辆未营运客运车的补偿问题;从债务内容上来看,除应扣除被上诉人欠付的24万元购车款以及应补偿被上诉人4辆车的手续费167,928元外,其余均是按正办【2015】14号文向被上诉人落实6辆被征收未营运客运车的补偿问题,并非单纯的民事合同。二、一审法院已查明案涉6辆被征收车辆未运营过,而双方提交的《公交车车辆收购价格明细表》按正办【2015】14号文第六(一)计算的车辆补偿款829,980元中均包含营运贡献奖217,800元(按66个月营运期,每车每月补550元计算)。故案涉协议根据【2015】14号文又按66个月,每...(本文书还有5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