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欧泰***************(以下简称欧泰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被上诉人欧泰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欧泰克公司支付彭**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工资差额294000元;判令欧泰克公司支付彭**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未休年假工资16552元;本案诉讼费由欧泰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尽管彭**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或者不足的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彭**补充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近彭**发现了任职期间讨薪的证据,该证据产生于2018年5月,由彭**起草、时任欧泰克公司副总经理兼欧泰克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法*代表的白某审核通过,一式两份,彭**将其中一份递交给了欧泰克公司的张**本人。该证据能够表明彭**曾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向欧泰克公司索要入职以来的工资。
欧泰克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彭**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在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欧泰克公司支付我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294000元;3.欧泰克公司支付我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2元;4.由欧泰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主张经朋友介绍,其结识了欧泰克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白某,白某又将其推荐给欧泰克公司的总经理张**,张**和白某在克拉玛依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后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入职欧泰克公司,并被任命为欧泰克克拉玛依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拓展欧泰克公司在新疆油田的业务;欧泰克克拉玛依分公司包括其在内...(本文书还有8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