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乡县鑫*******(以下简称鑫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乡县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2020年8月31日,鑫岩公司(甲方)与李*(乙方)签订加工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金乡县鑫*******乙方:李*370828198609××××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给乙方鑫岩建材代工使用……达成如下协议:一、库存原料……二、租赁期限及事项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8个月(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甲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将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2.合同期限为8个月,乙方总出货量不得低于24万吨,如若乙方低于24万吨出货量,则按照每个月制定的30000吨保底量进行核算给予甲方(举例:当月生产量1万吨,乙方应给予甲...(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