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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048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原告谢*与被告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检查费等共计114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9日14时40分,在汝州市××村,杨**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陈*怡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杨**及陈*怡所驾车辆乘坐人谢*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谢*发生事故后被送入汝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外踝骨折,2、肋骨骨折,3、高血压病1级,4、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经治疗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出院。原告因事故遭受较大损失,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一事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依法具状起诉,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诉。

    杨**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没有被告签名,只有未成年...(本文书还有33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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