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下称原告)与被告李**(下称第一被告)、中国某某****************(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彭**,被告李**,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1347520.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2023年3月6日,第一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赣km****号小车,沿春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日出东辉对面路段时,追尾撞到原告,造成原告严重受伤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新余市某某医院,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脑疝、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胸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癫痫等,共计发生医药费六十多万元。2023年3月10日,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24年4月10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原告的精神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大部分护理依赖(精神类)。2024年4月20日,江西某某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完全运动性失语伤残等级评定...(本文书还有5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