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与被告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22972.59元;2、被告偿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2023年1月10日利息68670.3元(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鲍**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