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通过多元调解平台参加诉讼,被告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49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5日,原告在网络上购买理财产品,通过自己名下尾号为5795的中国邮储银行账户转账4992元至匹配的特约商户,但是款项未充值至原告的理财账户中。经原告核实,得知上述款项已经转账至被告云*在中国农业银行所开立的账号*******。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获取该笔款项无任何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