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甘**、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甘**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20元;2.判令被告承担与其付款损失10181元(***.7%x150%÷12x11个月,暂计算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共计11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所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租赁原告的机械设备在被告承接的肃州区清水镇上寨村高标准农田项目施工,施工结束后在2023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项目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张**进行结算,张**向原告出...(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