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民事主体因自己的原因不行使诉权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08年,原、被告因运输合同关系,产生债权债务。原、被告约定“几天之内付清运费”,诉讼时效应自该时计算三年而届满。原告2021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给付运费;被告向本院提出抗辩“原告一直未要过运费、运费早已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本文书还有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