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2000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代书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被告于2021年因经营生意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告出借现金15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并自愿承担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尔后被告仅偿还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综...(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