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争议焦点一,从《销售代理合作协议》《保证金合同》的约定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应系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民间借贷,故委托销售关系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至于隐藏的民间借贷关系,某某公司*4、陈*、屈*主张某某公司*和耘某涉嫌职业放贷、出借款项来源于不特定社会公众,故民间借贷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及某某公司*与本案类似情况的纠纷案件,尚不足以认定某某公司*存在职业放贷行为,而某某公司*4等主张某某公司*和耘某出借款项的来源不合法,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其在无初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要求法院进行查证,有违证据规则,基于此,某某公司*4等以上述理由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间民间借贷关系有效。
对于争议焦点二,某某公司*就佣金或佣金损失系基于委托销售的法律关系,而在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情况下,委托销售的意思表示虽然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被认定为无效,但该关系被认定为无效是因为双方通过该模式隐藏的实则是收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意思表示,故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无效并不相同,某某公司*和耘某应基于本案对双方法律关系的重新认定和双...(本文书还有4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