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光头木工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光头木工公司的起诉或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光头木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实际收取案外人相应的房价款的事实认定错误,且认定梁**作为房价款的实际收取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案外人桂**、熊**所支付相应房价款的账户系梁**名下,便认定梁**为房价款的实际收取人,认定严重错误。梁**仅是提供收款账户,该款项的实际收取方是光头木工公司,且光头木工公司与案外人桂**、熊**所签订的《协议书》里已经确认光头木工公司收款,而非梁**。该款项已用于梁**与光头木工公司共同开发项目投资之中,梁**自始至终不是光头木工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维港工业园定制意向书》以及《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也不是相应房价款的实际收取人,光头木工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梁**实际收取或以个人目的使用了该款项。已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认定了由于光头木工公司单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未能履行,应当由光头木工公司独自承担相应该违约赔偿责任,与梁**毫无关系。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了梁**为房价款的实际收取人,该房价款自始至终收取人为光头木工公司,一...(本文书还有5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