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徐*、王*、周*、王*、王**、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王**,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328000元、违约金10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132800元,合计15608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1日被告徐*、王*因建筑位于额尔古纳市××路××别墅××栋,面积为3000平方米,在原告处赊购钢筋水泥,原告孟*与被告徐*、王*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钢筋每吨均为4700元,水泥每吨为45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给付100000元货款,封顶时给付100000元,剩余货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同时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期付清货款,则用所建的别墅每平方米2500元抵顶所欠货款。原告孟*与被告徐*、王**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担保人周*、王*、...(本文书还有4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