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赵**辩称,按照商业保险合同和保单,一审已经查明了上诉人没有尽到提示、明确告知义务,不应该免赔。
陈**、常**、安阳某某运输公司辩称,上诉人虽提供了投保单及相应的条款,但投保单经公司签章仅证明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没有被告知人的签字,也就是公司具体工作人员并不明确,因此不能证明上诉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投保单、保险单并没有关于超载免赔的具体免责事由,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不成立。
某某农业保险河南分公司未到庭、未陈述意见。
巩**、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物质性损失124122.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3、原告保留对本案涉案的康复费、二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应依法请求尚未请求的赔偿请求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15日04时00分许,被告常**驾驶严重超载的豫某***...(本文书还有3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