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3)浙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5月1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许**,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号为201822232155.4,名称为“一种玩具音乐盒挂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1.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涉案专利文本进行更正,权利要求1中“挂耳孔*传动齿轮连接”应为“挂钩与传动齿轮连接”。2.减速马*包含减速机构和马*两部分,未限定统一装配在同一壳体内。被诉侵权产品的马*和齿轮减速组可认定为减速马*,而偏心转轴及其对应的齿轮为传动齿轮。被诉侵权产品通过传动齿轮与减速马*的齿轮组啮合传动,该传动齿轮通过偏心转轴间接与挂钩相连接,具备“挂钩与传动齿轮连接”的技术特征。(二)某乙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本文书还有5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