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男,1977年11月**日出生,汉族,海河出租车公司司机,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中华联合***************(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因与被上诉人芦**、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联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伤残赔偿金922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参加鉴定程序中发现,芦**在鉴定单位外行走自如,在进行鉴定时表现出的活动度异常,故上诉人不认可鉴定意见中构成十级残疾的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
芦**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期间委托鉴定程序合法,同意一审判决。
芦**向...(本文书还有2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