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苏**************(以下简称万兴工程租赁站)与被告标龙建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苏**************诉讼代理人夏*、被告标龙建设******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兴工程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40427.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合计人民币568427.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五份(机械台班和土石方项目合同),标龙建设******分别将沈阳苏家屯区孔*城英国宫2.2期、英国宫3.2期、剑桥郡4.2.2期、剑桥郡3.2.2期、剑桥郡6....(本文书还有1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