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平凉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5080元及截止2023年11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80816.21元,合计435896.21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12月1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甘肃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向被告供应钢材,用于甘肃二建天门佳苑(南区××段××楼××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总计供货金额为404000元。2023年10月27日,某乙...(本文书还有2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