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8日4时27分许,被告人刘**驾驶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重型罐式半挂车),沿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6km+300m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1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1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1符合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在案发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