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某某******与被告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
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26,676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以26,6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原告通过员工刘*丹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危货配货服务信息并代收危货配货运输费、原告按照200元/车的标准向被告支付信息费。2020年5月1日-5月17日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七车货物的危货配货服务信息并代收了危货配货运输费,原告完成了危货配货服务。原告向...(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