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未进行答辩。
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合伙利益分配款共计613800元(大写:陆拾壹万叁仟捌佰圆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如何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是陆良县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的关键,本案中,本案是因为各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合伙事务是经营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街镇××村××,合伙合同的履行地在陆良县,故陆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各合伙人之间因经营利益分配发生纠纷只...(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