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闾**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的欠款90438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偿清之日止);2、依法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至2020年5月19日,被告因在临湘施工建设工程在项目,与原告发生多次借款、劳动报酬、合伙工程事务材料款购销等往来。2020年1月22日,原告收到罗*钟转被告刘**某家畈工程款54000元并结清某家畈项目账款之后,原、被...(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