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余市三*********(以下简称三合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保洛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日网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和被上诉人财保洛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合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财保洛阳公司支付其车辆损失等费用合计124,200元;2.诉讼费用由财保洛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本次事故的货车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李*某的超载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次事故的货车损失不属于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如曾**不无证驾驶且逆行,本次事故根本不会发生,货车也不会有损失,李*某的超载行为仅是次要作用,一审法院对于侵权人导致的货物损失强加于三合公司并免除财保洛阳公司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财保洛阳公司的免责条款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其没有证据证明向三合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向三合公司履行了提示及告知义务。
财保洛阳公司辩称,三合公司的上诉请...(本文书还有5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