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津0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22年3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用随身携带家门钥匙,刮划被害人江*停放在天津某公司内的黑色本田牌汽车(牌照号冀df××**)车身漆面,造成多处划痕。经价格认定,该汽车损失价格为8351元。经被害人江*报警,王**于2022年6月1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的上述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造成经济损失8351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