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高**********与被告顾**、营口首邦******(以下简称“营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1年11月11日第一次庭审,原告佛山市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原告佛山市高**********的申请追加被告营口公司作为本案被告。2022年1月6日第二次庭审,原告佛山市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被告顾**(同时作为被告营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845.5元及利息(以7684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顾**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按...(本文书还有2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