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11月获得3个表扬。罚金12000元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本文书还有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