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告人张**、孙**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照片等证据,据此确认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辩解称:其只是帮孙**代购毒品;其系文盲,公安机关所作笔录都未向其宣读而直接让其签字。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张**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张**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被告人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故请求对孙*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孙**欲向...(本文书还有2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