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与被告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牛特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牛特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柴油款7337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此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零号柴油,共赊欠原告柴油款7337元,2021年9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月利率1.5%。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于**在法定期限...(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