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新疆分行”)与被告李*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新疆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良、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新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贷款本金182752.52元,逾期还款利息33333.70元,违约金30538.40元(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17日至被告实际还清本金期间的利息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送达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xxx)。被告开卡后进行了消费和部分还款...(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