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未进行答辩。
人某乙吉安分公司辩称,1.某甲公司诉称与某乙公司于2023年3月19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错误的。该合同的甲乙双方是某丙公司和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无关联性。假如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则某甲公司应向某丙公司主张权利,而不应向某乙公司主张。2.人某乙吉安分公司承保车辆造成的三者货物损失根据某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某丙公司出具的运费冲抵货物损失的证明、某甲公司的发票以及相关的理赔材料,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某乙公司支付理赔款146152.92元,已经实际赔偿。某乙公司理赔提供的理赔材料中,涉及某甲公司开给福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专票金额是165152.8元,因该货物全损,且福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支付该货款,该发票可以作废,不应抵扣税金,按照实际价值理赔146152.92元并无不当。如果某乙公司提供的理赔材料是虚假的,导致人某乙吉安分公司将理赔款支付给某乙公司,那么某乙公司存在骗保嫌疑,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综上,应...(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