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解除条款,总收入低于600万元时解除合同;不同意时珍堂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太和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决时珍堂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应分配收入补足款1207629.34元;2、请求判令时珍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时珍堂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第1款中约定:“双方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如果甲方应分配收入低于10万元,则乙方每月应按10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款项补足甲方”。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间,每月反诉人的中医科应分配收入均低于10万元,故时珍堂公司应按前述约定向我公司就相应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其中2021年1月至7月补足金额皆为10万元,8月为95154.43元,9月为90291.16元,10月为88031.93元,11月为62850.35元,12月为71924.15元,2022年1月为99377.32元,合计1207629.34元...(本文书还有2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