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247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909.2元(计算方式:以劳务报酬424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21年6月12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指定的地点为被告提供劳务,劳务内容为门窗的安装以及材料的垫付,所以工程结束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74478元,但被告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2000元,现还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费42478元。后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在约定期限支付劳动报酬...(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