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2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027元(52225元×5.77%÷12×24个月,暂计自2022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1日支付至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妻子共同经营乌鲁木齐某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饮料及矿泉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52225元未支付。被告于2022...(本文书还有1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