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告李**、王**追偿权纠纷一案,兴业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李**向兴业公司偿付代偿款7335.18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兴业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判令王**对李**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3月24日,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以下简称“马鞍池工行”)订立了一份《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李**以其申办的卡号为...(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