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男,1965年2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再审申请人克热木·吐尔逊因与被申请人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克热木·吐尔逊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两级法院对案外人胡寿元和艾比布力·阿布都热依木与袁**及与案涉买断合同有何关系等问题未进一步查明。二、两级法院仅凭袁**庭后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袁**与案外人廖蒲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错误。三、两级法院认定克热木·吐尔逊与袁**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合同有误,实际上克热木·吐尔逊与袁**2011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四、两级法院将案外人胡寿元提供的收条证明所记载的60万元和克热木·吐尔逊承认收到但并非本案涉及的款项40万元计入案涉土地转让款中有误。袁**提供的合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除了1673平米的土地还包括200平...(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