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市新*********(以下简称同某丙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新***********(以下简称新某乙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某丙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调减同某丙村委会的违约金,改判同某丙村委会向新某乙合作社支付违约金5000元;2.诉讼费由新某乙合作社承担。事实与理由:新某乙合作社违约在先,新某乙合作社以下违约行为是导致双方不能履约的直接和主要原因:1.新某乙合作社没有合理利用涉案土地,侵犯了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合法利益,农户们意见非常大,不愿意让新某乙合作社继续租赁;2.新某乙合作社未依约支付电费,在双方就电费标准协商一致后仍然拒绝支付电费。综合上述原因,请求依法将同某丙村委会的违约金调减为5000元。
新某乙合作社辩称,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同某丙村委会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新某乙合作社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并且新某乙合作社此前在案涉土地上已承包多年,新某乙合作社一直合理...(本文书还有4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