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某瓜子商*答辩服判。
被上诉人某缘公司与王**1答辩称,某缘公司与某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某缘公司可修建临时性建筑,须经某润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某缘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向某润公司提交了关于建设库房的申请,且申请经过某润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层层审批签字批准后才进行建设。某缘公司每月向某润公司交纳电费的同时还支付了每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某润公司应保证市场内房屋建设及电路消防符合法律规定,某润公司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缘公司与某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由某润公司负责提供水、电、网络接品及技术指导,事实上电表及电表箱也由某润公司负责安装。某润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和责任对市场内的电源、电力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进行检修,本案中某润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导致火灾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润公司在xxx消防局通知整改的情况下,仍未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改正,是导致火灾的重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审被告某粉条经**、郝**、卢**表示不发表答辩意见。
王**答辩称,安装电闸、换线等都是某润公司负责,某润公司应该担责。
某瓜子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某缘公司等赔偿某瓜子商*各项损失总计420000元;2.请求判令某缘公司等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缘公司系王**1个人投资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王**1为某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某缘公司与某润公司签订物流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缘公司(乙方)承租某润公司(甲方)的位于某物流园区某润公司x号地北侧(某区大棚北侧临x号街),出租场地面积共12700平方米,其中:非硬化基本平整地面12000平方米,果蔬b棚北侧硬化场地700平方米2016...(本文书还有6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