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姚**、原审被告常德太阳**********(以下简称太阳合作社)、陈*、黄**、罗**、冯*、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星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溪谷**************(以下简称溪谷公司)、广东安星********(以下简称星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章**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姚**,原审被告太阳合作社、陈*、黄**、罗**、冯*、安星公司,原审第三人溪谷公司、星财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2)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改判驳回姚**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原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第三人溪谷公司章程设定了认缴出资期限,章**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28日前。该期限并未到期,章**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首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章**对原审第三人的出资义务还没到期,所以按法律规定不应为原审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原审第三人溪谷公司有大量资产未处置,资产包含有原审第三人租赁土地上的种植物、建筑物等财产可供法...(本文书还有6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