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某**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4300元,并判令被告利息49.88元(按年利率14.6%自2023年9月15日暂计算至10月14日)合计4349.8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第2项诉讼请求目前仅产生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14日,被告邹**因需向吴**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当日,吴**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出借人民币4300元给被告。此后,被告再无还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元。2023年10月10日,吴**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将吴**对被告邹**的债权本金人民币4300元...(本文书还有1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