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马**称:原告佳聚轩公司通过本人与被告程**相识,双方于2019年4月20日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佳聚轩公司组织车辆为被告程**从大柴旦新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公司”)拉运炉渣至第三人合源公司院内,运输费为70元/吨,按年度结算运输费用。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9月16日原告佳聚轩公司从新恒公司拉运炉渣共计5873.56吨。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9月16日原告佳聚轩公司共向合源公司运送炉渣6886.61吨,其中1013.05吨系原告佳聚轩公司库存炉渣。2019年4月30日,合源公司与被告程**以85元/吨(含炉渣和运输费用)结算第一笔货款279383.95元(含炉渣款和运输费用),应被告程**请求,原告佳聚轩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开具279...(本文书还有1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