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根据审理阶段出现的新情况,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邱森·海贝尼斯的入境身份是拜**(英文名bijulesirie),1986年4月**日出生,科特迪瓦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
2018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拜**经与耶某某(joseantonioyepezpenafiel)事先联系商定,至约定的交易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东湖路路口处,将可卡因1包计0.5克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耶某某后,被警察人赃俱获,拜**贩毒使用的黑色华为牌手机1部、收取的毒资600元等被一并查获。
被告人拜**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贩毒事实,但未如实交代自己的入境身份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26日21时许,其经与拜**微信联系商定购买毒品,至约定的交易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东湖路路口处,...(本文书还有1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