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泉市泉********(以下简称泉鑫源公司)、上诉人阳泉市南***********(以下简称南煤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晋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后,南煤集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晋03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晋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泉鑫源公司与南煤集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泉鑫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及上诉人南煤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泉鑫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维持(2021)晋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撤销(2021)晋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已付租金300000元、水电材料费101334.78元,赔偿上诉人因投资建厂在外借贷产生利息的经济损失546840.84元,支付上诉人违约金1022890.73元;3、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4、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未认定南煤集团在签订合同前故意隐瞒煤矿即将关闭的客观情况,恶意与泉鑫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的事实属认定部分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认定南煤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煤矸石的义务,属根本违约方,并据此解除合同关系正确。但未判决南煤集团退还已付租金和赔偿泉鑫源公司全部损失错误;3、原审判决泉鑫源公司支付南煤集团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租赁费55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南煤集团辩称:1、双方签订合同是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既非被上诉人单方提供,也不是格式合...(本文书还有7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