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车**因与被上诉人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4)苏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被上诉人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拆除位于上诉人宅基地的三间瓦房、一间配房及其院墙等建筑设施并恢复原状;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行政裁定书、村委会证明、分地底册、注销决定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被上诉人及其丈夫徐某喜(已去世)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土地上建房,对上诉人构成妨害。在庭审中,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法庭提供的答辩状及证明存在虚假陈述及虚构虚假证人证言。例如,关于给付5000元的问题互相矛盾且所谓的“徐某刚写...(本文书还有4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