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建天下建筑公司、剑河移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建天下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河移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建天下建筑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41000元;二、判令被告张*、建天下建筑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3月11日的逾期利息1705元,2021年3月12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工程欠款34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三、判令被告剑河移民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剑河县(江**)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系由被告剑河移民局开发建设,由被告建天下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施工,后被告建天下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部分转包给被告张*,被告张*又将该工程中泥水工程等转包给原告周**具体施工。2017年11月15日,原告周**与被告张*签订一份《泥水工项目承包合同》,...(本文书还有4621字未显示)